张某离婚案。(法院判决书编号[2011]大东民一初字第334号判决)
来源:袁野律师
发布时间:2013-04-11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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当事人找到我时大东区法院已经盖棺定论,我看了判决书时判定本案仍有回旋余地,便决定为当事人据理力争,处理过程为:当事人仅有一处房子(位于大东区骨科医院胖)面积65平,作价价格为30万,而且判决给张某爱人,除去贷款部分由张某爱人找给张某9万。这个结果就相当于对方找给张某9万,然后张某净身出户一样,所以我劝当事人一定要上诉。在二审的前后,我与张某爱人、律师及法官都进行了沟通,在二审庭审的时候达成了调解协议。既维护了当事人的利益又避免了当事人与前妻冲突,当事人非常满意,对我的工作非常认可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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